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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2019-10-18 21:33: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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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8日讯(记者 王春颖) 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本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助场所,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采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饲养林蛙等物种应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通过的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场所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的职责。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救助或者将野生动物送交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野生动物损害有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半人工繁育方式饲养林蛙需办理许可证

  考虑到林蛙养殖对林蛙种群的扩大和我省林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我省林蛙养殖发展上,不能守着金饭碗要饭吃,要增强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能力,应当加强对我省野生林蛙的保护,依法规范其人工繁育活动。同时,考虑到林蛙人工养殖所需设施和条件的客观情况,条例规定采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饲养林蛙等物种的,应当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符合繁育区域、卵(蛋)收集、孵化、变态、越冬等繁育环节的要求。具体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