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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颁布实施
2019-11-01 18:09: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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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日讯(记者 佘雨桐)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日。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首部关于反间谍安全防范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为8章44条,内容包括总则、国家安全机关职责、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防范措施、宣传教育、保障和表彰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在填补反间谍地方立法空白、提供反间谍工作制度支持、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与实践。

  《条例》第三章规定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推诿、拒绝;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便利条件。

  《条例》第五章规定 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为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周。

  《条例》第六章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因举报间谍行为等线索,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导致举报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抚。

  《条例》第七章规定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近日,围绕《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日和《条例》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派出《反间谍法》宣讲员深入到部队、机关、学校、社区,结合具体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解读宣传《反间谍法》法条和国家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反间防谍安全防范知识;同时,黑龙江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结合当地实际,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全省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共识,营造了学习、宣传《反间谍法》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