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2日讯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增加物质奖励标准,规定“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发放”。
文明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满三年重新申报命名
10月18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文明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满三年重新申报命名”,实现与国家评选周期一致。
《条例》规定“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发放”,《条例》经过几次修订,首次增加物质奖励标准。
《条例》附则规定“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管理规定。”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本省行政区域的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各级各类大学、中学、小学不再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已经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程序认定为文明校园。
被命名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由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直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企业获评文明单位情况依法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提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发放。每次文明单位奖励具体标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协商确定。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适当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颁发奖牌和光荣册,制作奖牌和光荣册的经费应当列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规定了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条件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