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24日讯 距年底还有一周,哈尔滨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记者从哈市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供热单位了解到,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据了解,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各大供热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用户除了到收费大厅缴费外,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代收网点、自助缴费开票终端等方式缴费,具体缴费方式可咨询辖区供热单位。同时提醒广大用户,缴费后保存好发票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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