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经2019年8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首部城乡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考虑地方机构改革和伊春绿色转型发展实际需要的具体行动。《条例》围绕我市“生态立市、旅游强市”目标,突出“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建设理念,对涉及城乡规划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框架内作了明确规定,共六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将从法制层面解决当前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全面推动伊春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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