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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2月1日起施行15种情形接受监督
2020-01-03 10:32: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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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3日讯 2日,来自省政府的消息,《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5种情形将接受监督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1、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主管部门收到问题线索五日内审查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的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营商环境监测站(点)、特邀监督员等单位和个人反映;有关单位移送;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可能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有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应当受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转送下级主管部门办理,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不予受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将案件交其调查或者办理。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不服案件办理结果,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但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除外。投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报营商环境监督情况。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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