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4日讯(记者 周秘)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DB23/T2612-2020)地方标准并于当日实施。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由省民政厅提出,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牵头21家社会组织共同起草。《规范》针对我省养老机构人员密集等客观实际,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工作原则,从组织管理、出入管理、内部管控、健康管理、疫情处置、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7个方面对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了严格规范和具体指导。
《规范》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接待外来人员走访慰问。可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老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通知,杜绝外部人员来访和探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分散居住。在外居住工作人员应采取“养老机构—居住点”两点式生活方式,可采取自驾通勤方式或由机构负责统一接送,避免与外界接触。必要的外出工作人员应与机构内部员工分区管理。
防疫期间,应执行养老机构老人和工作人员只出不进制度。对空巢(独居)、子女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人等刚性需求群体,经与相关监护人协商一致,签署返(入)院要求确认书,在符合养老机构接收前提下,经14天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进入养老机构,单独分区入住。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允许进入的车辆,必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在指定位置停车。
严禁一切形式的人员聚集。停止集体用餐,宜实行分餐制,由食堂统一分餐、送餐到老人居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养老机构应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的封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缓冲区(室)、清洁区。老人居室每日通风2次~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空气循环设备进行空气消毒。暂停老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防疫期间,养老机构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老人居室及室内物品表面每周消毒两次,每天清水擦拭。使用过的餐(饮)具应高温煮、蒸30分钟以上。有条件的机构宜使用一次性餐具分装餐食。每天早晚为老人、工作人员测量体温。老人常用药物可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