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搜 索
省医保局等三部门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020-03-05 23:52:2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3月2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中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地)、县(市)政府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考虑所属县(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工作,并指导有关县(市)抓好政策落实。

  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印发的具体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农垦、森工系统和大庆油田公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 姜斌 整理

责任编辑:王傲

【专题】看!黑龙江复工复产主要支持政策在这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