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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谎话连篇......罚!
2020-06-08 17:50:01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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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到法院,大家都抱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不说实话、谎话连篇、虚假陈述,这都什么操作?

  这些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让法官非常“头疼”。

  一张来自绥芬河市法院的罚单让大家看看,虚假陈述的后果。

  事情是这样的

  这是绥芬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位于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的一家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杜某约定,原告提供收购资金,委托杜某在俄罗斯收购雪松子。原告称给被告杜某汇款1900万卢布,但原告只收到76吨松子,结算价格按每公斤190卢布计算,76吨松子只价值1444万卢布,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然而原告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汇款1900万卢布。

  一审

  法官开庭审理杜某仅承认收到500万卢布预付款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杜某又称收到了1500万卢布预付款牡丹江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其发回重审。

  重审

  杜某再次变更陈述内容称其收到原告预付款1700万卢布,一起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因为被告先后三次不同的陈述内容,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

  对这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绥芬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杜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

  这一纸罚单,让杜某尝到了自己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该案经过再审,法院判处解除委托合同。

  划重点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诚信是立人之本,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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