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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办公场所租出去,竟然惹出大麻烦
2020-07-09 18:46:56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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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0日和3月22日,邹某分两车共将19.76吨玉米送到了肇东市昌五镇向前村院内收粮点,约定玉米的收购价格为1.36元/公斤,共计26873元。负责收购的周某出具了2张粮食收购凭证。

  20多天后,邹某找到了周某,索要卖粮款。周某把叶某的电话给了邹某。邹某马上给叶某打去电话,叶某给付1万元后,不再给付。邹某只好再次找到开票的周某,周某说他不欠钱,和叶某账目都结清了,让邹某去告叶某,如果实在找不到叶某就起诉他们的老板王某。

  在周某开具的粮食收购凭证上有两个电话号码,其中一个号码与收粮点张贴的“大量收购玉米机漏子”广告牌电话号码一致,该凭证的抬头“昌五某粮贸有限公司”也是王某以前收粮时用过的票据。并且这个收粮点也是王某的住所地。

  面对要不回来的玉米款,邹某以玉米收购凭证为依据,将“昌五某粮贸有限公司”诉至肇东市法院。

  昌五某粮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庭审过程中,王某称只是将收粮的场地租给了周某、叶某两人,收粮食时周某和叶某可以自由出入使用自己的办公室,而自己公司的收粮票据一直放在办公桌上,叶某两人就直接用了他的办公室和票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玉米不是被告收走的,可是被告将收粮点和办公室出租给周某、叶某后并没有进行明示。周某、叶某使用被告收粮凭证,加之收粮点的位置和环境特别是二人可自行出入被告办公室等行为,已经具备了足以让善意相对人原告在客观上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相信二人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因而被代理人被告须承受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邹某粮款1687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全额履行了判决书给付内容后说:“我学费交的不冤。我本来是做好事,把场地租给别人,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今后一定要知法用法。”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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