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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一时爽,可结果呢?
2020-07-22 21:46:5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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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7日下午,宋某与彭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因相互别车问题,行驶至某宾馆门前,双方发生口角、引发争执,继而发生厮打。经诊断,彭某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另经鉴定,宋某鼻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部门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对彭某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宋某对公安部门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彭某在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因相互别车问题引发纠纷,存在相互辱骂、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结合调查询问笔录、伤情诊断书等证据材料,宋某在争执过程中存有辱骂他人诱发冲突的行为,存有一定过错,且造成彭某受伤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不理智、违法打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门综合考虑事情的起因及彭某的伤情、案件情节及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论并无不当。因此,宋某主张撤销南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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