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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走“离家出走”的宠物狗被告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20-07-23 19:07: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那娜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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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3日讯(那娜 记者 佘雨桐)近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宠物狗走失引发的纠纷案。

  2020年4月22日,原告赵某发现自家宠物犬不见,于是在经营的商铺附近寻找,约一个小时,寻找未果,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向阳派出所干警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涉案犬当日8时46分出现在原告经营商铺10多米远的公共区域,并在两车间停留,8时50分许,被告郝某驾驶的车辆在距离涉案犬约4—5米停下,被告下车到该犬身边查看后返回,8时56分,涉案犬上了被告的轿车。9时50分,被告驾驶车辆离开。

  确认被告车辆将涉案犬带走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原告于当日11时50分找到被告将爱犬取回。

  原告认为被告偷走其爱犬,为了寻找爱犬,其经营的商铺不能正常营业,已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2020年4月22日8时46分,被告驾驶车辆送单位同事到涉事地附近办事,发现4-5米处一宠物狗停留在两台车之间,因当日刚下完雨,被告上前查看后回到车内,随后宠物狗来到被告车旁,被告打开车门后,宠物狗上车,因无人认领,被告在同时办完事后,便于9时50分驾车离开。当日11时51分,被告借用朋友手机在朋友圈内发布了寻找丢失宠物狗主人信息。11时54分,原告联系到被告。

  2020年6月1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向原告下发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报警回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偷走宠物犬,侵犯其财产权,为寻找爱犬其经营商铺不能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并赔礼道歉。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均不能有效证实被告实施了盗犬行为,即侵犯了原告财产权,也不能证实原告当日不能正常经营店铺是被告造成的。

  相反,原告出示的证据却正是原告所饲养的宠物犬,因无人看护长时间停留公共场所的事实。且被告在拾得涉案犬后及时在朋友圈中发布寻找犬主人信息,又在原告来询后及时将犬交还,已尽到了相应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