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傻狍子”这么可爱,为什么要吃掉它!
2020-07-31 09:18:1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有人在网上将“傻狍子”

  戏称为东北“四大神兽”

  是蠢萌蠢萌的存在

  这么可爱的动物

  竟然有人只为了口腹之欲

  不惜猎杀狍子

  把它端上了餐桌……

  小编很费解

  那么多美食都不够选择吗?

  怎么舍得下手呢?

  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下

  猎捕狍子

  犯罪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宋某在黑龙江省鹤山农场附近设置5个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11月21日,宋某捕获狍子1只,被巡防林带的民警现场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故其不仅应承担违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的民事责任,故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缴纳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3000元。

  小科普:狍子为食草动物。生活于中国东北、西北、华北和内蒙古等地的小山坡稀疏的树林中。是东北地区常见的野生动物之一。狍子经济价值较高,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任何猎捕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狍子。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案件的宣判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也破坏了生态多样化环境

  人民法院将继续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

  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

  违法犯罪现象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