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20-10-15 16:25:35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公众号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据龙视新闻联播报道 近日,省医保、卫健、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共七章50条。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有以下9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恶意涂改、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开具虚假处方、虚构医药服务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为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用品;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盗刷医疗保障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违反价格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不得有以下5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重复申领医疗保障待遇;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利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