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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0-10-23 07:20:5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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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的有关情况

  黑龙江日报10月22日讯 22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对出台背景、规范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省中医药局、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深挖宝库精华 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及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条例》明确:一是在产业发展规划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内容。二是在中药材种植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野生药材的发现、驯化与人工繁殖。引导规模化种植具有我省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的中药材品种,规定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在林下种植中药材。三是在产业融合和中药材加工方面,引导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通过开展“中医药+旅游”活动,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四是在中药材流通方面,规定了强化中药材流通环节的措施。

  在中医药事业保障方面,《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条例》对“西学中”作出进一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取得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合理收益,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条例》还从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的角度出发,对产业项目基金作了进一步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额度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条例》将人才培养部分单独列为一章,要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

  《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法之力 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

  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各部门职责方面,《决定》一是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事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在经费保障和补贴落实上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发展规划、业务协同、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为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决定》明确规定了鼓励措施,鼓励和支持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学会协会、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等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自身在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方面的职能作用。《决定》还对奖励、惩戒和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