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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2021-01-06 10:06:00 来源:大庆日报  作者:王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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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亚兰

  东北网1月6日讯 随着重组家庭增多,其面临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比如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日前,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亚兰,她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其一:多年前,李女士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7岁的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之后,她带着儿子与现任丈夫陈某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了18年。如今,儿子已长大成人,陈某因为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李女士的儿子每个月给他500元生活费,遭到拒绝。李女士的儿子认为,他对生父尽着赡养义务,陈某是继父,不应该由他来赡养。

  其二:2010年,陆先生和裴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裴女士的儿子当时17周岁,系某校大一学生,属于特招入校,免除学杂费,期间靠当家教赚取零用钱,2014年,裴女士的儿子毕业参加工作。2019年,陆先生和裴女士离婚,随后,陆先生起诉裴女士的儿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解读】

  “生恩重,养恩亦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吕亚兰律师指出,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传统美德的坚守。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案例一中,李女士与陈先生结婚时,孩子未成年,两人共同生活了18年,并尽力养育孩子,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其继子应当对陈先生承担赡养义务。

  吕亚兰表示,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生活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案例二中,陆先生与裴女士再婚时,继子长期在校学习,且无需缴纳学杂费,如果陆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承担了继子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吕亚兰认为,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只要每个家庭都能在日常生活中付出真心,也会收获宝贵亲情。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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