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5日讯(董婧 记者 佘雨桐)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原告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华某某与华某某受伤,车辆损失。
大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7000元。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经前期实际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其居住的村屯,属于家庭条件比较富裕的村民。得知这些情况,大同法院执行局干警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2月24日,执行局六名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否认自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最终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近日,被执行人在执行拘留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大同法院决定提前对被执行人解除拘留,当日,各项手续办理完毕。
责任编辑: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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