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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下月起施行
2021-05-10 20:57:43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公众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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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龙视新闻联播报道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自2021年 6月 1日起施行。

  救助准备及应急救助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符合本地自然灾害特点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维护管理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和影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紧急采购救助物资。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灾后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鼓励受灾人员采取借宿、自行筹建安全的临时住所、租住等方式分散安置。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住房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资金或者物资补助。

  对于因干旱灾害造成饮水困难或者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灾人员的自救能力分类提供救助,帮助其解决饮水和口粮等基本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给予供养。

  救助款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除应急救助外,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采取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

  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慈善组织接收的非定向募捐的资金和物资,由慈善组织按照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不按照协议供应物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供应的物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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