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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被告到法院……爱吃鸭货的你一定认识它
2021-05-18 07:51:0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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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开店经营

  谁都想起一个响亮的名字

  挂个显眼的招牌

  家住牡丹江的刘某

  给自己开的一间卤味鸭货店起名

  “周记某鸭”

  店开起来后

  生意一直不错

  可就在去年冬天

  刘某却被一家外地公司起诉了

  刘某的店开在牡丹江市区内的繁华地段,名字是“周记某鸭”,这个名字对于牡丹江喜爱吃鸭货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自打店开起来以后,生意一直不错,可是去年冬天,他却被一家外地企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到了牡丹江中院。

  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周记某鸭”字样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饰,停止使用带有“周记某鸭”或“周某鸭”标识的商品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起诉刘某的原告同样是一家生产销售卤味鸭货的企业,但这家企业注册了“周某鸭”系列商标。

  这家企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使用的“周记某鸭”无论从字体、企业形象、门店招牌和室内装饰上都和“周某鸭”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侵犯到了企业的商标权。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过“周某鸭”公司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食品包装袋上使用和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就是“周某鸭”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周某鸭”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周记某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周某鸭”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仅一字之差,却构成侵权

  小编给各位商家提个醒

  不要为了招揽顾客

  心存侥幸地使用

  与注册商标过于相似的招牌或标识

  一旦被对方起诉

  可能要面临“一字千金”的赔偿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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