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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6问 省教育厅权威解读
2021-06-18 17:51:43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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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8日讯(记者 杨帆)又到了普通中小学招生季,招生政策关系千家万户。今年4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为了方便群众更加熟悉了解相关政策,18日,记者就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采访了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全社会共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省教育厅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1.普通中小学招生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一般采取划片入学方式。

  初中一般采取对口升学或划片入学的方式。

  普通高中按计划、按志愿、按成绩招生录取。

  黑龙江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深入实施“四零承诺”,践行中小学“办事不求人”,切实打造公平公正、规范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各地各校坚持四零承诺,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严格管理三项原则。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如何保障?

  按照现行政策和标准,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以在公办学校就读或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予以政策保障。

  3.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如何划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相对就近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学校和学生按照相对就近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匹配,确保各个学区间、各个学校间总体数量平衡、距离相对就近。

  二是相对稳定原则。已划定的学区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历史沿革原则。学区划分要遵循城市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学区形成和调整过程,后产生学额不得破坏原学区内学额。新建楼房、小区等,要按照学校规模稳妥纳入学区划分,不一定纳入老学区学额。

  四是公平公开原则。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在新生入学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年学校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等。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地级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5.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全省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跨区域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对目前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市级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省属(省级示范)、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等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6.严格禁止的招生行为有哪些?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高中阶段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擅自违规掐尖招生或免试招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