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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球时发生意外 一方因脚踝受伤 医疗费谁来赔偿?
2021-11-17 15:12:09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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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约朋友一起踢足球本是一件很开心的事,不料双方在抢球时发生意外,一方因脚踝受伤入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对方则认为自己是正常抢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肇源县的王某、李某都喜欢踢足球,因为有着共同的爱好,两人越走越近,成为了好朋友。前不久,王某和李某相约一起到运动场上踢足球,其间也有其他人参与其中。在李某带球前进过程中,王某为抢球与李某发生了身体碰撞,造成李某不慎摔倒,脚踝受伤,赶紧将李某送到就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李某骨韧带拉伤,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出治疗费用1300余元。

  李某觉得,自己在住院期间,王某连个关心的电话都没打,心里很不舒服。当家人和李某聊起如何受伤时,李某表示王某是为了抢球将自己绊倒的,致使自己受伤。

  “他的过错让你受了这么大的罪,他应该赔偿。”

  听了家人的话,李某便给王某打了电话。电话中,王某称自己有事在忙,便匆匆挂断了电话。李某觉得王某对自己漠不关心,很是失望。出院后,李某要求王某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肇源县法院。

  “我住进医院后,受了不少罪,也花了不少钱,而王某对我不管不问,我觉得他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庭审中,李某认为王某是故意犯规,才导致自己受了伤。如果不是王某绊了自己,也就不会摔倒,韧带也不会受伤。

  “踢球过程中,我是正常抢球,我觉得自己没有错。”对于李某的说辞,王某并不同意。王某认为,既然是踢球,谁都想让自己的队获胜,所以踢球时都会全力以赴,且在运动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出现碰撞是在所难免的。既然参与足球竞技,就该承担后果。

  

  肇源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在竞技过程中会有损害人身安全的风险,因此踢足球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事。李某自愿参与足球活动,应视为其自愿承担运动所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肇源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赔偿请求。

  运动中受伤,参加者需要担责吗?

  法官提醒:在正常竞技运动中,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行为系正常的竞技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