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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被大树砸中身亡,法院判决赔偿70余万元!
2021-12-02 16:04: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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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降。突然被告知丈夫被大树砸中身亡,悲痛的情绪还未平复,就面临责任部门的推诿,竟说要对丈夫进行尸检!究竟谁能为受害人的家属做主?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大树砸人导致受害人身亡的案子。这是一起个人起诉公共管理部门的案例。原告是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被告是牡丹江市阳明区的树木管理部门。

  受害人妻子

  李某回忆:今年8月份的一天,她接到丈夫的电话,当时听起来声音很微弱,丈夫只说自己骑自行车经过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条路的时候,突然被路边倾倒的一棵大树砸中了。路过的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她丈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不幸离世。

  园林管理处

  当地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过检查,确认是大树根部严重枯萎,所以当天突然连根折断,砸中正路过的受害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悲剧发生之后,受害人的妻子李某与当地的园林管理处多次协商,但是关于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事情发生后的两个月,也就是今年的10月份,李某将树木的管护部门园林管理处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

  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5万元。

  被告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对受害人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为树木砸伤所致且是唯一原因。

  庭审中,原告方情绪激动,认为被告是故意推卸责任,无法接受对王某进行尸检。

  原告李某

  我不支持尸检,因为他那病历上面写得非常清楚。人已经很惨了,没必要做这个尸检,就那个病历一看就是写得非常详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案涉树木的管理部门,负有管理看护的法定职责,因树木倾倒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基于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救治情况,以及受害人家属抗拒尸检的情绪,根据医院作出的死亡结论,确定被告园林处对受害人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无需进入鉴定程序,避免再次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伤害。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受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赔偿急救发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发生并非个例,涉及到的安全管理等问题,及时向当地园林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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