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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该由谁“买单” 《民法典》给出答案
2022-01-17 16:20: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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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无论是合同签订、公司设立,还是物业、离婚、继承,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从结婚到离婚,公民有哪些权利和自由,统统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即日起,黑龙江高院官微推出“秒懂民法典”系列短视频,看视频,涨知识,每次200—300秒,“秒懂”民法典图片。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由谁为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买单”?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起“秒懂”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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