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够做到和平分手,本是一件让人欣慰的事,可是,协议中共同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离婚后却反悔不给付,这就说不过去了。更可气的是,法院生效的判决摆在面前还不给钱,这事儿可没得商量!
梁某与孟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于2020年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孟某某由梁某抚养,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梁某与孟某各分担一半,直至孟某某大学毕业。
然而,双方离婚后,孟某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梁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鹤岗市向阳区法院。
不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孟某辩称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高。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孟某的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最终判令被告孟某一次性给付前期拖欠的抚养费9740元,并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孟某某抚养费1200元,至孟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生效判决不履行,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孟某仍继续拖欠抚养费不予给付,梁某作为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冻结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孟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6240元。

但被执行人孟某仍拖延不执行。执行法官对孟某进行教育,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孟某终于心中释然,主动将拖欠的抚养费12140元全部给付,并承诺以后会按月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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