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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谁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给出答案
2022-03-15 09:10: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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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岁的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但不幸似乎没离开过,这个可怜的孩子养父母相继因病死亡,养祖父母年事已高,有疾病在身且无经济收入。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谁能来承担监护责任?一起“秒懂”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完)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