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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八大典型案例
2022-03-16 11:49:00 来源:东北网-大庆日报  作者:崔义鑫 李慧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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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3月16日讯 3月15日,大庆市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全市2021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商标、药品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一共八起。

  1、食品类案件

       大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大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产销的腐竹,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23日,同时,该食品经检测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食品。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70116.04元。

  2、商标侵权类案件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烟酒商行销售的某系列白酒,经该厂家对所扣押的涉案白酒进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该烟酒商行没收侵权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39524.6元。

  3、药品销售类案件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医药商店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医药商店从持有慢病卡的患者处收购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的按5万计,合计罚没款169023元。

  4、医疗器械类案件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硅胶鼻假体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相关规定;同时,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在经营场所内没有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以33000元罚款。

       5、化妆品类案件

       大庆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大庆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产品,处以15000元罚款。

       6、产品质量类案件

       林甸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林甸县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十六烷值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没款47660.62元。

       7、销售服务类案件

       大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汽车“三包”案

  大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经销商和修理者义务,未建立相关档案并存档,违反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上述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的规定,给予该违法行为警告,限期30日内改正,并处罚款18500元。

       8、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

       黑龙江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案

  黑龙江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使用的爱奴雅化妆品进行夸大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该公司还使用自称“强声波爆脂仪”,该仪器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责任编辑: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