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记者从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管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维护全市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六种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最高将处500万元罚款。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六种价格违法行为如下: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5.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