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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连麦律师】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弄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2-09-20 15:53:18 来源:黑龙江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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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党风政风热线》开通“连麦律师”版块,由主持人与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识,解决烦心事儿!

  【网友孙先生】

  今年我和爱人举行婚礼时,请了摄像师全程摄像。婚礼结束后,摄像师才发现因摄像机内存卡损坏,导致婚礼当天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我们双方协商多次,摄像师同意退还其收取的1200元服务费,但拒绝支付之外的赔偿款。我想咨询,这种情况下除了返还服务费,我有权主张其他的赔偿吗?

  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润邦在《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中给予了解答。

  【律师说法】

  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特定物侵权责任,也就是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的种类物不同,特定物往往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情感记忆,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因为其具有人格和身份利益等精神价值,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不可恢复的损毁,将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此种责任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特定物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不可脱离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的立法宗旨。在此次事件中,行为人作为专业摄像师,妥善保存客户的录像资料是其工作职责,其应知内存卡一旦损坏会导致录像资料丢失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属于明显的工作失职,可认定为“应知而未知”的重大过失。

  二、特定物侵权责任的客体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普通物件不是适格客体。对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判断,应符合社会常理。这种特定物应具有典型的人格或身份意义,一旦损毁难以恢复原状,例如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祖传的珍贵遗物等。虽然婚礼录像资料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夫妻而言却具有极为特殊的纪念意义,具有典型的人格与身份利益,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三、特定物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为行为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具有时间性、空间性、人物性等诸多个性化特征的珍贵婚礼录像资料完全丢失,内容无法再现,对夫妻二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为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其保护的不仅仅是特定物,更是一种承载着特殊情感的人身利益。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将您的诉求、建议告诉我们。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