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农场
从事养殖行业
本是养鸡大户
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
大量的鸡雏死亡损失惨重
伤心的周某开始琢磨
如何才能挽回损失
还真让他想到了办法
竟是,偷鸡!

7月9日,周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四轮电动车,趁天黑从家中出发,一路寻找偷盗对象。行至马铃薯农场时,他在张某家鸡舍盗窃活鸡25只,行至鹤山农场跃进社区时,又从金某家鸡舍盗窃活鸡56只,总计81只,价值5913元。张某、金某发现丢鸡后报警。
7月16日,周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张某、金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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