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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万元!黑河市爱辉区发布“关于奖励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的通告”
2022-11-04 09:28:01 来源:东北网-极光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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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关于奖励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的通告

  爱辉区委边防委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及组织、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越境人员。

  号召边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宾馆、旅店、洗浴等容留性住宿场所业主协助做好边境管控重点人员筛查,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破坏边境基础设施等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凡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最高给予第一举报人2万元奖励;对举报群体性(达到或超过5个人)、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最高给予第一举报人5万元奖励。对相关举报,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电话:110

  0456-8276287(爱辉边境管理大队)

  0456-2830110(合作区边境管理大队)

  0456-6569760(边防部队)

  备注:边境管控重点人员筛查特征

  1、外地口音或外地人员;

  2、独自一人出行;

  3、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常;

  4、随身携带简单行李物品或没有行李;

  5、打听俄罗斯情况,有去往俄罗斯意愿。

  奖励标准参照《中共黑河市爱辉区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爱辉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边境管理重要信息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爱边办发〔2022〕17号)规定,具体解释由爱辉区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爱辉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违反边境管理重要信息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力量,调动群众踊跃参与边境管理、监督违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鼓励提供涉边事件线索、举报违反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边境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举报原则

  边境管理重要信息举报奖励实行“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如实举报,如在举报时无中生有或故意污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举报人在举报时,要登记联系方式,举报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奖励。

  第二条 举报内容

  (一)非法越过国界或企图偷越国界的;

  (二)越界进行捕捞、采集等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越界走私或盗窃的;

  (四)在边境地带狩猎的;

  (五)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挖沙、采石、捕捞、流筏、摆渡和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进入边境地带的;

  (七)在界江或界江岛屿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八)在界江电鱼、毒鱼、炸鱼的;

  (九)制造、藏匿无证船只的;

  (十)藏匿、使役、买卖、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十一)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方位物的;

  (十二)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水道和航道稳定的工程作业及其他活动的;

  (十三)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边境地带边防、口岸、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

  (十四)敏感地区人员在我区境内散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思想的;

  (十五)敏感地区人员在我区境内存在携带、购买危险物品或用于偷渡的工具物品等潜在危险行为的;

  (十六)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6569760(边防部队)

  第四条 分档奖励

  对公民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信息线索,根据查处情况和该案的危害程度分档次进行奖励,案件性质及分类办法由爱辉区委边防办会同外事、边境管理大队、边防部队等部门具体界定,并根据信息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奖励分档界定如下:

  (一)提供扰乱界江作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情报线索的,可根据查获非法作业人数、工具价值,有可能制造的危害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挖沙、采石、捕捞、流筏、摆渡和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2.越界进行捕捞、采集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3.在界江或界江岛屿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4.在界江电鱼、毒鱼、炸鱼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5.制造、藏匿无证船只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至500元。

  (二)提供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情报线索的,可根据案值、发挥作用大小、破案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人员线索,经核实确认,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奖励。对举报群体性(达到或超过5个人)、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最高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2.越界走私或盗窃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3.藏匿、使役、买卖、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4.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方位物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5.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水道和航道稳定的工程作业及其他活动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6.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边境地带边防、口岸、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三)提供妨害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可根据线索的时效性、针对性以及行为潜在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在边境地带狩猎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2.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进入边境地带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3.敏感地区人员在我区境内散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思想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4.敏感地区人员在我区境内存在携带、购买危险物品或用于偷渡的工具物品等潜在危险行为的,经查属实,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四)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属实,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案件办理部门应向边防办汇报,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七条 对于职能部门或个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则上以精神奖励为主,确实存在表现突出、社会效果明显的,经区委边防委员会批准,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条 各委员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爱辉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职能任务分工》开展边境管理工作,对边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职尽责造成危害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爱辉区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备注:

  1.国(边)界:指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

  2.边境地带:指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来源:中共黑河市爱辉区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