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被巡逻民警逮个正着
千万别不把禁令当回事
刑事处罚等着你
一起跟随《新闻夜航》的镜头
看海林市法院审理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谭某某在禁渔期内,到海林市海林镇海浪河非法捕捞共计142条鱼,其捕完鱼准备回家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
原来是民警巡逻时,发现海浪河大坝上停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此处无人居住,民警便上前查看情况。盘查时,民警在电动车内发现了头灯、抄网等工具,正当民警想要进一步查找车主时,就遇到了刚捕完鱼上岸的谭某某。此时的谭某某,不但拎着一桶鱼,还拿着电鱼用的设备,直接被民警人赃并获。
谭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海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海浪河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了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设立禁渔期,意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而电鱼则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够侥幸逃脱,也基本丧失繁育能力。不仅如此,电鱼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操作不当可能会威胁到自身安全,造成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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