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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小区的电梯,我竟然不能乘坐?
2023-02-21 10:16:1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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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就在家门口业主却不能乘梯哪里出了问题?与物业协商后给出的结果竟是业主没有使用权限,这又是为啥?

  绥芬河市某综合楼是商住一体的两用房,共12层。这栋楼的东侧有一个出入通道,通道内并排有2部电梯连接每层楼,是居民上下楼的共有设施。2017年5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其中一部电梯加装控制设备,致使6楼以上的居民住宅业主无法使用电梯。原本属于本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电梯一下子变成了仅供被告经营者、员工、顾客出入的专有电梯。业主们则只能挤在其他的电梯内出行。

  因此,该楼的业主委员会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绥芬河市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电梯所在的建筑物负1层至5层为商用,6层至12层为居住用。该建筑有3部电梯同时运行,东侧2部、南侧1部。2015年,建筑物投入使用时,为防止商场和居民区混合使用,避免商场人员进入居民区带来的不便和非必要的风险,被告与当时的物业公司达成默契,商场使用其中的一部电梯,居民区使用另外两部电梯,这种使用状态维持了近7年,楼内电梯应当依照已经形成的习惯继续使用。

  绥芬河市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属于该综合楼附属设施,在设计时未注明商场或者居民业主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案涉电梯应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使用该部电梯的权利。被告违反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在案涉电梯安装控制设备,导致6楼以上的业主不能使用案涉电梯。被告未提供与其他业主已达成由被告使用案涉电梯、其他业主使用另外两部电梯的证据,仅凭被告按现有运行状态控制案涉电梯的事实不能否认其侵权性质。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拆除案涉电梯中的控制设备,使6楼以上业主能够正常使用该电梯。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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