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法官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如何确保残疾人一方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呢?让我们共同走近今天的案件。
2020年8月17日,马某与刘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丈夫刘某系聋哑人,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1月,马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待查明的焦点问题有:一是如何认定特殊群体是否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如果协议不成,应否考虑对特殊群体予以适当多分。
法槌敲响时

为确保残疾人一方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邀请了双城区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为其参与诉讼提供同声翻译。庭审中,法官从事实、情感、责任、法律等方面对双方耐心疏导,充分运用手语翻译准确传递双方意见,积极采取面对面及背靠背的法庭调解方式,最终仅用三小时,双方就对离婚纠纷、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手语翻译老师将法言法语传递到无声的世界,帮助被告克服了交流障碍,让刘某“听到”法律的声音,从而保障了聋哑人的合法权益,让聋哑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第一条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因案施策,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加强诉讼引导。对残疾当事人要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官寄语
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我们应尊重和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和民事诉讼权利,让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行使诉讼权利、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