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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3-04-27 16:35: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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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27日讯(记者 杨帆)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32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气象领域第一部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立法空白。

  《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具有创制性,是全国首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本条例是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行动,助力省委提出的发展“四个农业”的需要,是加快实现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助力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通过政府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作出不适用本条例的除外规定。

  (二)突出公益属性

  《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条例》规定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同时,明确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三)建立健全机制

  《条例》规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参与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

  (四)加强措施保障

  《条例》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支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推广和应用,因地制宜促进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气象观测站网,推动区域自动气象站和农田小气候站建设。

  据省气象局介绍,省气象部门将加强与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制定与完善《条例》规定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目录管理配套制度,在“有气候、有传统、有质量、有品牌”四个原则下,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目录管理有关内容,确保《条例》规定的目录管理创新型制度安排有效落地。同时,省气象部门将对照《条例》,抓紧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评价、颁证、标识使用以及后续管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加强作风建设,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服务。

责任编辑:王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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