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很多家长为了培养出多才多艺的孩子都会给孩子报名兴趣班书法、美术、舞蹈、钢琴围棋、篮球......
今天案件的当事人小明参加了写字兴趣班,但是在写字班却发生了一件造成小明一生伤痛的事情。

2022年9月,7岁的小明在一处写字楼内某教育机构开办的写字班学习写字。课间休息期间,小明路过隔壁某舞蹈学校时,被舞蹈学校屋内的暖气片砸倒,小明右手环指远指关节以远缺失。事情发生后,教育机构、写字班老师、舞蹈学校及写字楼房东均同意给予小明一定补偿,但对补偿数额及责任比例迟迟未确定。无奈之下,小明的家长诉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
教育机构及老师认为小明属于下课期间受伤,同时第三方房东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前租户舞蹈学校搬迁后也未排除安全隐患,故大家对此都有责任。小明的家长、舞蹈学校及房东认为孩子未满八周岁,学校应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
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法院确认了小明的伤情、陪护期间、营养期间及后续治疗费用。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四被告对于原告伤情也有了明确的认知。法官再次组织调解,释明各方责任,四被告终于达成调解意见,由教育机构承担60%赔偿责任,舞蹈学校及房东各承担20%赔偿责任,四被告当庭给付了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同时家长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孩子遵守校纪校规,不在走廊教室追逐打闹、不随意攀爬,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