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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2023-12-25 09:40:5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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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01

  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02

  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

  03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4

  某菜馆诉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05

  富裕老窖酒业经销商贺某某造假售假案

  06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07

  某银行支行与某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08

  某煤灰制品公司与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09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10

  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乙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图片

  图片

  01

  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履行调解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农业公司将42130.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约定了转让款给付方式、分期给付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案涉42130.42平方米土地分为东西相邻两部分土地,西侧面积为30410.42平方米,东侧面积为11720平方米,但合同中未约定东西两侧土地各自转让价格。合同履行中,西侧土地已过户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且已完成开发建设并进行房屋销售,东侧土地尚未更名及开发建设。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转让款,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让某农业公司赔偿因延迟拆迁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由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某农业公司西侧土地转让款及违约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理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对转让款的给付方式、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调解后双方均无异议。

  【典型意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为剑拔弩张的两家民营企业再建合作桥梁,变“一拍两散”为“互利共赢”,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性发展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为我省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典范。

  02

  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保壳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在哈尔滨市登记成立的上市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但近年来受行业整体发展周期波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受阻,逐步陷入债务危机,因连续亏损等问题连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警示面临退市风险。2022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程序,为上市公司“保壳”奠定基础。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破产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乎社会发展稳定和我省营商环境大局。

  【办理结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共同指导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详细了解了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状况后,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决定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为后续重整程序的高效运行争取了宝贵时间。从2022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受理,到2022年12月31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仅用时32天完成重整,有效盘活资产64.71亿元,妥善化解债务43.78亿元,先后安置职工近1000人,为上市公司限期内“保壳”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

  创新性运用预重整模式有效降低了重整成本、提高了重整成功率,有效帮助了某公司及其子公司高效纾困解难、重整重生,推动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债务危机等问题的逐步解决,为上市公司成功“保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较好地服务了社会发展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实现了破产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全省社会各界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好的示范效应,为我省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是建机制、提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破产程序成本。灵活运用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方式,采取网上申报、审核债权、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网上投票等信息化手段,减轻了千余名债权人诉累,依法适用预重整机制,降低破产重整时间、程序成本,完成上市公司重整,帮助3.65万名中小股民保住“钱袋子”。二是聚合力、求实效,推进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落地。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协调哈尔滨市政府多次组织市金融服务局、证监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府院联动会议,运用市场化手段,一次性引入战略投资18.33亿元,有效盘活资产64.71亿元,妥善化解债务43.78亿元,先后安置职工近1000人,确保上市公司重整案高效顺利审结。三是谋创新、争一流,发挥破产审判配套制度机制效能。充分运用预重整制度,在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权预申报、预审核、审计评估、战略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起草等工作,在预重整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破产重整程序高效有序运行,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助力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档升级。

  03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秋林中华老字号

  【基本案情】

  1900年,随着中东铁路的发展,大批俄商来到哈尔滨经商,俄国人伊万·雅阔洛维奇·秋林开办了“秋林洋行”,附设灌肠作坊,采用前店后厂的方式,生产各种俄罗斯风味的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成为哈尔滨第一家欧式肉灌制品的加工厂,起名“秋林洋行灌肠工厂”。建国后,中国政府将“秋林洋行”收购为国有,更名为“秋林公司”。秋林公司后变更企业名称为秋林集团,并历经改制及分立。秋林公司1984年成立“秋林公司糖果厂”及“秋林公司食品厂”,其中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开始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后该厂更名为秋林糖果公司,并于2007年出资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至今生产“秋林里道斯”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秋林集团并不生产红肠类食品,由“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而来的秋林食品公司生产“伊雅秋林”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经营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我们是中国第一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500家店面联动”等宣传用语,均构成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办理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秋林里道斯公司已成为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肉灌制品等作为哈尔滨市的特色食品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在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区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综合考虑秋林系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对商标的使用范围,秋林里道斯公司不存在以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利益的行为,且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的对外经营中,突出强化“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可能,因此,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的秋林系企业系在我省范围内为消费者广泛知悉的著名品牌,历史渊源较为深厚。企业几经改制、分立,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因历史渊源产生多起诉讼。肉灌制品,尤其是红肠产品作为哈尔滨的特色产品之一,其商标商号亦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用语用于生产经营,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认为秋林里道斯公司此举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强化事实审查、准确适用法律,重点对秋林里道斯公司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是否存在引人误认失实内容进行审慎考量,对该公司客观、真实、规范使用宣传用语,不构成攀附名牌、虚假宣传等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述,进而得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意见。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高度重视百年系“秋林”企业品牌的发展与保护,围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倡导企业依法维权、诚信经营等作出依法妥善审处,该案亦获评202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04

  某菜馆诉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经营许可冷食类许可

  【基本案情】某菜馆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热食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丰富菜品,某菜馆又制售“五彩家凉”“爽口青笋丝”等凉菜。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该菜馆超范围经营凉菜冷食,遂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菜馆未设有制作凉菜专间,且在网店及店内销售凉菜,共获款8481.52元。2022年12月28日,松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菜馆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3年1月10日,松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菜馆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81.52元的行政处罚。某菜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结果】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在网店及店内出售冷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松北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某菜馆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危害后果不大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菜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合议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全市辖区众多小型餐饮商家都因难以满足有“操作专间”条件而无法获得冷食类许可,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加工制作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类等冷食食品并不强制使用操作专间,故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采纳相关建议,在全市范围进行冷食类许可发放情况全覆盖摸底核查,对于冷食类许可发放条件进行细化,对许可掌握过严的依法纠正,对全市餐饮企业的冷食类申请条件进行指导,降低冷食类许可的取得门槛。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实现社会治理效果,不拘于案件裁判作出、案结事了本身,进一步以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延伸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辐射范围,既依法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又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优法治环境。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并非仅通过办案解决个案争议,而是通过办理个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具体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深入开展走访和调查研究,了解到该菜馆没有获得冷食类经营许可的原因,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从源头上解决小微餐饮企业“无证”制售凉菜的难题,为全市小微餐饮经营主体“松绑”,有力促进了疫情后小微企业恢复经营活力,真正实现从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文章”的目的。

  05

  富裕老窖酒业经销商贺某某造假售假案

  【关键词】

  富裕老窖制假售假酒类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贺某某作为富裕老窖酒业经销商,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向其定制购买印有“富裕老窖”字样、“桂花”图标的白酒酒瓶、包装物、瓶盖、白酒挂签等系列白酒包装物共计4000套,并购买用于密封包装白酒的灌装机和压盖机,再将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刻有“富裕老窖”字样的酒瓶,进行密封包装,假冒富裕老窖35度、38度光瓶系列白酒对外销售。贺某某为伪造厂家授权证书、销售出货单凭证等证件,通过网络仿造富裕老窖酒业公司、北大仓酒业公司公章各一枚。经查,贺某某共销售假冒富裕老窖光瓶系列白酒340箱,销售金额12万元。贺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收缴假冒富裕老窖38度光瓶系列白酒185箱、白酒空瓶80袋、包装箱5袋等,未销售白酒价值27750元。李某某为完成贺某某订单,找到被告人王某制作白酒酒瓶,还通过他人为贺某某制造其订购的各类包装物。李某某共销售假冒富裕老窖白酒酒瓶22000个、包装箱4000套、瓶盖24000个、白酒挂签24000个,共计74000件。王某销售假冒富裕老窖白酒酒瓶共计22000个。

  【办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未经“富裕老窖”“桂花”标志的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将“富裕老窖”“桂花”标志粘贴在其自行灌装的白酒上,并对外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贺某某私自伪造“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贺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后,法院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为贺某某提供“富裕老窖”白酒酒瓶及相关包装物,均属于伪造、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李某某、王某认罪情况、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某、王某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富裕老窖系黑龙江本土民营品牌,人民法院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进一步传递“严打击、强保护”的信号,有效保障了地方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安全、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亦为民营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管理敲响了警钟。“光瓶”系列白酒成为犯罪目标的主要原因在于,富裕老窖酒业过分重视商业效应,而忽视品牌保护,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被告人贺某某本身作为富裕老窖酒业的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及对产品的了解,从企业内部获取产品相关信息,假冒注册商标,破坏品牌信誉,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也提醒民营企业在指导相关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既要外防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也要注重内部管理、内部监督,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锻造更有竞争力的龙江特色品牌。

  06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履行宽限期善意执行文明执行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到郭某当前居住地圈养了25头猪崽,刘某某主张将猪崽强制执行变现。经进一步了解,这25头猪崽是郭某在亲属处借款12500元购买的,如现在强制执行变卖猪崽,根据市场价值仅能执行到位1万余元,如依此方案执行,刘某的胜诉权益目前无法全部兑现,郭某的债务负担又将进一步加重。

  【办理结果】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提议由郭某暂时喂养这25头猪崽,待6个月时间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同时,执行法官向郭某言明利害、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擅自处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亦对此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表明猪崽已经养成可以变卖。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25头生猪共计变卖83100元,被执行人郭某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欠款40423元,郭某在偿还亲属12500元购买猪崽的借款后剩余款项3万余元。案涉双方均对执行法官给予被执行人郭某履行宽限期表示感谢,在合理行使执行权保障案结事了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了双方的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行民营经济主体财产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执行,同时实现对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郭某正在养殖的小猪崽市场估值仅1万余元,而被执行债权为4万元。如强行执行变卖猪崽,刘某某的胜诉权益既无法全部兑现,郭某的债务负担也会进一步加重。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系养殖企业经营者,此种情形在农村市场经营中时有发生,面临的执行困境亦具有一定普遍示范意义。本案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有力促进了“两难”变“多赢”,切实维护了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借鉴作用。

  07

  某银行支行与某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诉源治理调解

  【基本案情】

  某银行支行诉某宾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1500余万元,连续逾期18期,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损失。借款人某宾馆称,当年本着诚信经营的想法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但因自身管理原因等因素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情况,致使借款无法偿还,今年年初贷款出现了逾期,某银行支行遂诉至法院。

  【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宾馆的经营现状,多次向银行了解金融机构年底清收工作的要求与原则,结合相关金融借款纠纷法律规定,邀请黑龙江省银行保险业消费争议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逐步协商,参与诉前解纷。经数次协商与研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借款人及保证人同意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6.68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文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近年来我省民事诉讼领域集团诉讼高发案件案由,为将同类纠纷集中解决在“前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工作,坚持将能动司法运用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全流程,创新构建新型诉源治理体系。本案即是一例较为典型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即主动了解涉案民营企业经营状况,邀请行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快捷高效引导当事人在诉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民营企业创造了走出纠纷困境和复苏发展的机会,以时间换空间,让金融资金有效回笼,亦为金融秩序稳定提供了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08

  某煤灰制品公司与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信用修复限高措施信用惩戒措施

  【基本案情】

  某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与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30余万元的法律义务,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某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呼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先期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希望人民法院帮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暂时解除失信限高措施,以便其申请银行贷款渡过困境。

  【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得知其系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向申请人某煤灰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部分生产设备,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暂时断裂,无法进行后续生产,故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被执行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进行了全面评估,初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呼兰区人民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联系,并多次做申请人工作,希望申请人理解客观经济情况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两个月内结清全部涉案款项,若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重新将其纳入失信限高“黑名单”。人民法院的信用修复措施,有助于让被执行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以便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使两家企业利益均得到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经营发展注入源头活水,通过运用“惩戒+修复+激励”的多元化解决矛盾机制,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为民营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发展活力与内生动力,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终实现企业复产与债权实现的“一案双赢”局面。

  09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合并重整破产重整校企合作

  【基本案情】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共14家,职工566名,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业,其他产业包括工业园区、酒店公寓、乳业产业、度假村。企业核心业务红博商业系哈尔滨市的地标性商业品牌,参与打造了博物馆、会展、哈西等多个中心商圈,涉及数千经营业户,提供就业岗位万余个,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自2018年以来,受同行业竞争、电商、市场购买力下降和新冠疫情等影响,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连年亏损,债务规模超120亿元,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债权人超1500户。2022年9月1日,工大高新的债权人某金融典当公司以工大高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工大高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同时,工大高新四家子公司(红博会展公司、红博广场公司、红博物产公司、龙丹利民公司)亦分别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向我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并于同日作出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裁定书。2022年12月27日,主持召开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会上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管理人分别作执行职务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表决通过了《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2023年2月22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023年5月25日,法院主持召开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至6月11日表决期限届满,各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已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6月13日,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是省内著名民营企业,具有较大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影响力,其破产重整事宜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同时,该案作为国内首例退市板块校企重整案例,其顺利审结,保障了1500余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万余个就业岗位得以稳定,辐射博物馆、会展、哈西等多个中心商圈的地方性商业品牌整体脱困而生,为企业重整再造保存了价值,也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对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一是优化债权申报方式。因五家公司涉及多商圈1103家商户,为便利债权人申报权利,特采取普通申报通道与简易申报通道并行的申报方式,引导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适用《清偿方案》申报,简单高效保障了债权人合法财产权益。二是便利债权调查审核。重整阶段,积极进行内外协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调查令、送达协助执行文书,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并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鉴定核算处理路径,有效破解管理人债权审核难题。三是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为提升重整成功率,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权益,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在对五家关联企业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裁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对债权作统一分类清偿,为一次性有效解决五家公司债务问题按下“快进键”。四是凝聚府院联动合力。与党委、政府就破产重整涉及的民生保障、债务处理、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社会稳定等实际问题展开积极沟通,借助政府渠道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人,引入高新投资集团作为重整投资人,以破产重整为契机促成哈尔滨和深圳两地的“产学研投”合作,着力孵化、培育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打造“深哈合作”“校企涅槃”的新典范。

  10

  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乙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拥有超50年奶牛育种经验的外资企业,是全球最大的牛冻精供应商、出口商之一。2019年起,甲牧业公司陆续开始向某商贸公司订购冻精,所有订单均通过微信协商后签订电子合同。2020年8月21日,甲牧业公司将公司牧场交由乙牧业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2021年1月1日,甲牧业公司委托乙牧业公司支付货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牧业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9笔。2019年至2021年12月期间,某商贸公司向甲牧业公司运送了价值396.355万元货物,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甲牧业公司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300.435万元货款,该款项包含乙牧业公司代付款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对账,甲牧业公司确认欠付某商贸公司货款事实。因此款一直未付,某商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牧业公司向其支付货款95.92万元,乙牧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办理结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甲牧业公司应对欠付货款95.92万元承担给付责任。虽然甲牧业公司委托乙牧业公司支付账款,但委托付款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现已超过委托付款的有效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某商贸公司要求乙牧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甲牧业公司立即支付某商贸公司货款95.92万元,驳回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关键在于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应了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攻坚‘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更是其中重要一环,本案是今年以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受理的首例涉外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为原则,对外资企业、本地企业等不同类型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妥善处理了辖区民营企业在引进国际优质奶牛冻精中产生的纠纷,为双方继续开展合作奠定基础,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畜牧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区域一体化、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打造建设向北开放新高地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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