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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2024-06-02 08:29:00 来源:黑龙江省委网信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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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黑龙江省网信办”)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以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情形所在地为黑龙江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参照本指引,向黑龙江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二)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五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六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有关说明

  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二、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sjcj.cac.gov.cn。

  三、备案流程

  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6.标准合同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材料模板详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83131692707.htm)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黑龙江省网信办自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向符合备案要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可以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黑龙江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注销备案编号,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51-58685723

  (工作日8:30-11:30,13:30-17:30)

  邮箱地址:wxbwljsc@163.com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2号(黑龙江省委网信办网络技术与数据处)

  附件 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图

责任编辑: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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