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6月2日电5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判令哈市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医疗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手中捧着胜诉的判决书,罗洋的母亲杨丽君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说:“四年的诉讼已让一家人精疲力竭。尽管得到了赔偿,但孩子的将来怎么办呢?”5月24日,因一次静点而变成痴呆儿的罗洋的母亲杨丽君向记者讲述了四年来的不幸遭遇。
一次静点,孩子变痴呆
2000年2月29日对于两岁的小罗洋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当日,咳嗽了两三天的罗洋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到哈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罗洋患了支气管肺炎,医生建议静脉点滴“先锋”和“穿琥宁”。
当日17时许,母亲杨丽君和父亲罗俊平拿着儿童医院的处方带着罗洋来到离家较近的南岗区中医院就诊。当时,值班的大夫用听诊器听了罗洋的肺部,也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医生按照儿童医院的处方给罗洋做了“先锋”皮试,结果呈阳性反应,大夫又开处方给罗洋静脉点滴红霉素和穿琥宁。大约20分钟后,罗洋开始抽搐、神志不清、双上肢强直、尿失禁、口吐血沫。医院实行了初步抢救后,经家属同意,将孩子送到哈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经过做CT拍片检查,诊断为脑水肿、肺水肿、脑萎缩、继发性癫痫。自那次输液之后,洋洋再也没有站起来过。”杨丽君说。
小罗洋今年已经六岁了,身高有1.3米,作为母亲的杨丽君回想过去泪流不止。她说:“我儿子是非常惹人喜欢的。在没有出事之前,他不但能背出很多诗句,而且连有些大人都学不来的英文单词,他也会说上十几个。”
杨丽君告诉记者,因当年无钱医治,他们只能先将孩子接到家中,用一些基础药物维持治疗。“这时,我儿子已经不会笑、不会说话、眼睛看不到、耳朵听不清,他像一堆肉一样无任何意识地瘫软在床上。我们几次将儿子从床上拉起来,但每次他都像面条一样再次瘫软下去。儿子他爸改用双手扶着他的腋下,一点点地帮助他向前行走,可儿子只会双脚一起向前蹦,有时蹦着蹦着就会癫痫发作,一下子趴在地上,头上、身上到处都被磕得青一块、紫一块的。做父母的只能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怒上法庭讨公道
事情发生后,杨丽君一家人曾多次找到哈市南岗区中医院,希望医院能想办法出钱帮忙医治,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00年5月,罗家一纸诉状将哈市南岗区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已付医疗费和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和诉讼费。当年7月20日,罗洋脑损害被鉴定为三级伤残;2001年5月31日,经鉴定,南岗区中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不服此鉴定,杨丽君又向哈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2001年9月18日,鉴定的结果同样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罗洋损害赔偿一案标的额过大,南岗区人民法院把此案移送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与此同时,罗家又向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对罗洋的病情做病理鉴定。2002年5月15日,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结论为,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与此同时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
从2002年1月28日开始,法院四次开庭审理了此案。2002年10月8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原告的输液反应系个体差异,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与此同时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南岗区中医院对罗洋的伤残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以负担60%责任为宜,原告自负40%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人民币85615.77元。
2002年10月,杨丽君夫妇和哈市南岗区中医院同时提出上诉,杨丽君夫妇同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洋今后的维持治疗费用做补充鉴定。今年4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哈市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等10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孩子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杨丽君夫妇称,几年来,为给儿子治疗癫痫病和脑病,他们一直奔波在北京、山东两地,到目前已经花去了30多万元的费用,现在已经是负债累累。而且,丈夫为了照顾孩子一直下岗在家,去年才恢复工作,而她的单位也不景气。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孩子能够尽早康复,因为四年过去了,孩子虽然很好动,也很爱笑,但仍然不会说话,只能用手比画着和人交谈;平时喜怒无常,拿起东西就往地上摔,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直到2002年,孩子才可以慢慢地、歪歪斜斜地向前行走。说到此处,杨丽君夫妇再次流泪了。“现在,孩子已到了上学的年龄,看到自己的孩子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教育,不能和小朋友玩,表达不了自己的想法,我们就觉得辛酸。”杨丽君伤心地说,“对于孩子以后的事,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我们只能活一天帮助他一天,至于等我们都不在了,孩子该何去何从,这都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