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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解答改制国企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4-07-13 09:44:2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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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13日电 改制的国企职工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呢?今天出版的哈尔滨日报对此进行了采访报道。

    1. 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能不能同时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费3000元?

    答:不能。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待遇: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条例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由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这部分职工不属于退休范畴,所以不享受此待遇。如果此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并工作至退休年龄,由其所退休企业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补助费。

    2. 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答:可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改制企业是否必须发放御寒津贴费?

    答:应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根据黑劳社办函{200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费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有条件的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不执行。改制前没有条件发放御寒津贴费的企业,改制时也不存在补发问题。

    4.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是否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不应享受。市政府哈政发{1998}8号文件,市委、市政府哈发{2001}8号、哈办发{2001}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 未享受失业保险的是否可退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答:不能退还。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不设个人账户,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不退失业保险金。

    6. 为什么企业改制时间先后不同,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同?

    答: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规定的标准。2003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和哈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为什么同在一个企业参与改制,有的人领经济补偿金,有的人领生活补助费?

    答: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

    8. 现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发)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年10月6日;

    (3)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9. 现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何计发?

    答: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拟按以下标准计发: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

    (3)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10. 如何调整经济补偿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差异?

    答: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计发;未补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企业,用净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不能用净资产补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发。

    11. 改制时,如何计算职工本人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答:本人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本人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

    12. 改制企业职工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答:除正常的本企业工龄外,改制企业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批准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编者按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近段时间,许多读者打电话给本报编辑部,询问企业改革中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为此,本报与市国资委共同将广大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理,并请劳动、社保等有关权威部门逐一作了解答。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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