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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完善社保试点方案出台
2004-07-23 09:29: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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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时维持不变。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交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东北网哈尔滨7月23日电 为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调整。规定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时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资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交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另外,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增强了基金调剂,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其中规定要求,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的完成并轨工作;纳入并轨范围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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