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6日电(贾晋璇司峥鸣 记者 雷蕾)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原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9名无故被除名的职工得到重新安置。
1992年-1997年期间,原系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正式职工高颖、张凯等9人因故一直在家休息没上班。1997年7月16日、7月18日,绣品厂在报纸上刊登通知:没上班各类人员在7月23日前到厂报到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宜,逾期不到后果自负。9个人因没看到报纸上的公告,均未按时到厂办理养老保险。7月24日厂门口贴出了将9人按除名处理的决定,但未将任何形式的书面处理决定送达至9人,致使9人对除名一事一无所知。
2000年6月,哈市某经济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接收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人员安置。
2002年高颖、张凯等9人听说了企业被兼并和养老保险的事后,找到兼并后的公司要求为其安置工作和补办养老保险事宜。遭到拒绝后,9人将该公司告上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里没有这9个人,裁定驳回了9人的起诉。这时高颖、张凯等9人才知道自己已被除名的事实。
2003年12月3日,9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以证据不足,未予立案。2004年初,9人又将该公司告上哈尔滨市南岗法院。
南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原绣品厂正式职工。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决定应依法通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因被告对原告除名决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送达,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兼并前对原告高颖等9人除名处理决定,恢复他们在编职工的身份。
判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院受理后宣判原审判决正确,该公司对原绣品厂已兼并,接受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职工安置,故对其职工有安置义务,其上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