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27日电 哈尔滨工伤保险范围更宽 私企职工也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更宽
过去哈尔滨市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此次《工伤保险条例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明确规定,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给职工参保。
焦点问题:非法用工工伤如何赔偿?
专家解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对以上伤亡人员的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可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对于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单位,伤残职工、童工或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工伤认定更细更严
此条例对工伤认定更加严格,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才可受理,并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认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最长不得超过110个工作日。
焦点问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吗?
专家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可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都视同工伤。但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待遇标准统一
条例实施意见对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4项待遇(详见下文),这些待遇的具体支付问题也都在条例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
焦点问题:工伤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来承担?
专家解答: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费;2、辅助器具费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外地就医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1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12、工伤职工在抢救期间或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1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1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中前8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至14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
我市一些已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关、停、并、转,对此,条例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这些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焦点问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破产,工伤职工如何保障待遇?
专家解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一至四级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办理到经办机构领取待遇的手续,并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经办机构应给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并把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