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28日电 1990年,绥化市兰西县人民法院在建设办公楼及审判法庭时向该县的王景林借款40万元,约定两年内连本带息一并偿还。然而,事后,该院因连换几任院长,每任院长都只付给王部分利息,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去年年末,王将兰西县人民法院告上法庭,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院偿还王本金40万元及利息,对方却以没有现金为由,想用一间厂房的土地顶账。
据王景林介绍,1990年7月,兰西县人民法院欲兴建审判法庭和办公楼,因当时资金不足,于同年8月15日向他个人借款4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9厘4,还款时间第一次为1991年12月30日,还20万元及利息;第二次为1992年12月30日,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合同还约定,如法院一方违约,挪用借款或逾期还款,须付清本年利息,本金继续按协议规定的利息计算。随后,兰西县财政局为《借款合同》做了担保。然而,该院并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甚至连约定的利息也没能足额还上。至2003年7月15日,该法院累计付给王景林利息款23万余元。经多次讨要未果,王景林将兰西县人民法院和兰西县财政局告上法庭。
经绥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景林与兰西县法院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兰西县人民法院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去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兰西县人民法院偿还王景林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已偿付的23万元利息应予扣除)。兰西县财政局对兰西县人民法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时至今日,王景林仍然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工程款。
今年7月27日,记者扮成王景林的亲属与其一起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暗访。兰西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永祥、绥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位副局长和执行局的办案员与王景林一起“商议”该案的执行情况。据王永祥讲,自他1999年到任后,王景林确实讨要过多次,因法院资金紧缺,他不是不想给钱,而是想将一块土地作价后给王景林顶账,因王景林不同意,此事一直悬而未决。
王景林说,14年前,他借给法院的是40万元现金,其中有20多万是他借的高利贷,此后的10多年,他每年都要偿还借高利贷的利息,因此他不可能要这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