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30日电 日前,伊春市南岔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教育下,因离婚女儿改从母姓而拒绝给付女儿抚养费的被执行人乔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程某与乔某于2001年离婚,女儿乔某由其母程某抚养,乔某给付抚养费。2003年,当乔某得知程某将女儿乔某改为程姓后,便自动停止给付抚养费,不尽抚养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向乔某宣传了有关法律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程某擅自给孩子改姓虽有不妥,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却是法定义务,决不能以孩子改姓为由拒绝抚养。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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