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30日电 题:制假案件岂能一罚了之
以罚代刑、对违法犯罪行为一罚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不移送,这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突出。
据了解,过去哈尔滨市部分执法机关对“造假”、“售假”的集体和个人,个别案件存在只管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了事,刑事责任不了了之。
日前,哈市检察院与哈工商局、国税局、技术监督局等10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文件,今后对于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检查中查出的大案、要案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施以重罚之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两个体系的衔接,确保两部门之间及时“送交”、“收受”案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造假为何难被刑事追究
据调查,目前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些行政违法案件时,只单纯地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随后就将案件结果了事。而对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却不加以任何追究,导致不少人明明行为已构成犯罪,却可以在交罚款后逍遥法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在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着“三少”的状况。即移送的部门在全部行政执法部门中占的比例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全部查处案件中占的比例太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能够达到立案标准的少。
哈尔滨市南岗区作为哈尔滨市的经济大区,工商业繁荣,各种经济活动频繁。但是,经过调查发现,该区公安机关近几年来从没有正式受理过一起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与之相对比的是,仅南岗工商分局一家行政执法单位,在2003年就查处行政违法案件900余件,罚没款共计300多万元。
据有关人士介绍,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缺少社会责任感和打击犯罪意识,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任务就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事,加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程序相对复杂,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满足于查纠违法行为,罚款结案了事。
有关司法人员指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衔接不够,不能将案件及时送交、接收是重要原因。
移送案件工作机制目前也不够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关于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协调性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往往认为证据不足,侦查起来有相当难度,是造成这类案件作不立案处理较多的情况。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有个别公安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有意放纵犯罪问题的存在。而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由于不涉及自己的利益,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不会提出异议,也不会向检察机关举报,而是以行政处罚消化案件,最终导致案件流失、放纵犯罪的后果。
监督不到位、利益驱动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职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来承担的,但是由于法制部门属于各机关内设机构,必然受到部门利益的左右,不可能真正起到严格监管的作用。
“移案监督”确保案件顺利移送
“如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少行政法规对触犯刑法如何操作仅有这么寥寥一句话。
南岗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行政法规往往对行政处罚规定得十分具体,而对涉及犯罪的行为界定往往过于笼统模糊,这是行政执法部门习惯“以罚代刑”的客观因素之一。此外,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于行政法规而不了解刑事法律,一些公安人员宁愿对犯罪者进行劳教处罚却不移送司法机关。
据了解,上海市相关部门在日前召开“1+1+13”协调会,达成《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所谓“1”指检察机关,第二个“1”指公安机关,“13”指13个政府部门,包括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新闻出版局等。
这个《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都必须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今年4月,南岗检察院邀请南岗公安分局、南岗国税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岗分局等六家机关领导,一同召开了加强行政执法“移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该院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就加强联系、开展行政执法“移案监督”工作取得了共识。该院侦察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004年2月27日南岗工商分局查处了一起假冒惠普牌硒鼓的制假窝点,并当场起获假冒硒鼓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据此,南岗检察院建议南岗工商分局将这起制假售假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但移送后公安机关未立案。在得知此事后,该院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在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察。
立案监督任重道远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一方面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坚决消除行政执法领域的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据报道,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线索1953件,比上年上升4.2%;经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818件,占受案数的91.3%,同比上升4%;要求公安机关主动立案1128件,占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62%,同比上升35.4%。但是这种围绕公安机关开展的监督活动,只能被动地“截流”,防止案件线索流失,却无法主动地实现“开源”。
目前检察监督还面临很多困难,主要一是缺少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是缺少归责机制。
南岗检察院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方面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他们认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颁布,更为强化“移案监督”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在《意见》颁布后,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改变了以往“软性监督”的随机性强、力度差的局面,为完善衔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它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律种类,其效力渊源存在着疑问。而且对于不移送案件、不配合监督的相关人员责任问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检察监督权的广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