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3日电 向单位借了1万元支票为职工分苹果,却忘了报销;10年后再找单位算“旧账”,这笔钱还能否索回?它是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还是民事纠纷?“苹果案”一波三折。
事情还得从1993年说起。当年10月,在某石油供销公司行政科工作的赵先生,因给单位职工搞福利买苹果,向单位财务借了一张1万元支票。苹果分完后,赵先生没有及时报销,后来就把这事忘了。第二年,赵先生调到其它部门工作,财务部门却开始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钱,直到2001年6月,赵先生一共被扣了9000余元。2002年10月,石油公司给赵先生查财务账,赵先生才知道扣款为苹果款。此后,赵先生找到购苹果的发票后,多次找公司报销未果,2003年9月,遂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被扣发的工资款。
一审法院认为,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的申诉超过仲裁受理时效是正确的。据此,原告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其它正当理由,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先生又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认为,双方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赵先生履行职务为职工搞福利向单位暂借款产生的,扣款的实质不属于公司克扣赵先生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劳动报酬款,因此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双方属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民法予以调整。此外,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从2002年10月,在单位核对财务账时才知道扣款为苹果款,这时应属上诉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此时算起,未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市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某石油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赵先生欠款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