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5日电 社保试点政策的实施,将使更多的国企职工告别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者就此采访了黑龙江省社保试点办负责人———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问: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其他费用。
问: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对改制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按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需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一次性补缴后,由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问: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退休年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怎么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
(1)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
(2)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
(3)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费。
问: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其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
(1)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如何处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