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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钉术后一腿变短狱警状告医院
2004-08-05 15:53:5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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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5日电 7月2日,省新建监狱狱警刘刚诉哈市第五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已经卧床近三年的刘刚被家人用担架抬到了法庭。在法庭上,今年32岁的刘刚指称被上诉人伪造了手术预定书等病历,要求医院拿出手术预定书等病历原件去鉴定,但医院却称原件在省医鉴办拿不出来。

    手术取钢钉取出纠纷

    2001年10月15日,省新建监狱狱警刘刚在肇东遭遇车祸,当夜被救护车接到哈市第五医院治疗。当时刘刚的临床诊断是右股股干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全部是闭合性骨折。四天后,医院对刘刚的骨折处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2001年11月8日,刘刚出院回家休养。但刘刚在家休养了半年多,骨折处迟迟不能愈合,更别说下地行走了。

    据刘刚的父亲介绍,2002年5月24日,刘刚回到哈市第五医院复诊,医生根据拍片诊断,刘刚的断骨骨痂没长好,需要取出当初手术时固定用的钢钉,以促进骨痂的形成,使骨折处尽快愈合。5月29日,刘刚在医院门诊处置室做了取钉手术。没想到这次取钉后,刘刚却患上了骨髓炎,骨折处错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刘刚从此卧床近三年,先后三次入院,两次接受大手术治疗。刘刚的父亲说,他儿子原是新建监狱第三监区第四分监区的指导员,现在每天卧床不起,大小便要人护理,成了一个废人,刘刚的妻子也因此与刘刚离婚。刘刚的父亲认为,造成刘刚现在瘫在床上的原因,是哈市第五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在门诊处置室给他儿子做手术造成的。

    刘刚的母亲曹双芝介绍,她领儿子多次到医院进行交涉。医院答复说,刘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是骨折处愈合时被吸收了,患上骨髓炎是因为刘刚是个容易感染的糖尿病患者,与医院的手术没有关系。

    2002年12月12日,刘刚将哈市第五医院起诉到了动力区法院。法院依据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判刘刚败诉。刘刚不服,提起上诉。

    手术地点成争议焦点

    在今年7月2日的这次开庭审理中,躺在担架上出庭的刘刚显得很激动,他向被上诉人发问:“你们为什么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门诊处置室给我做手术?”哈市第五医院的代理人、该院医务科主任孟宪东称,给刘刚做手术的地方不是处置室而是门诊手术室。刘刚的父亲在法庭上指出孟主任的说法是违背事实的。据刘刚的父亲讲,哈市第五医院门诊处置室在二楼,里面只有一张床,没有任何手术抢救设施。去年医院搞装修,才将门诊处置室改成门诊手术室。孟宪东对刘刚父亲的说法没有辩解。

    记者发现,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上,其中“诊治概要”一项中均称,刘刚2002年5月24日“在门诊行髓内钉近端锁钉取出术”。

    刘刚的父亲回忆说,手术那天,给刘刚手术的医生从医院住院部步行200多米来到门诊大楼,没有换衣服,也没有穿手术服,就进了处置室。据当时抬刘刚进处置室的齐淑兰介绍,她是9时30分左右和几个朋友将刘刚抬进处置室的,10分钟后,有一位女医生领进来一位20多岁的男患者,为该患者处理胳膊上的伤口。刘刚手术结束后,医生叫刘刚的家人进去给刘刚穿衣服。刘刚的父亲认为,医生在这种环境下给刘刚做腿部切开取钉手术,使刘刚在手术中感染,导致了骨髓炎,医院应该负完全责任。

    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动力区法院审理期间,哈尔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分别就刘刚的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2003年10月10日,哈市医学会鉴定时给刘刚现场体检发现,刘刚“步入鉴定室,轻微跛行”。专家发现,刘刚手术的右腿比左腿短0.5厘米,他的右下肢肌肉轻度萎缩,右大腿前、外后侧及小腿前外侧有很多陈旧性手术外伤。

    省医学会在今年1月16日做出了医疗鉴定。省医学会的专家肯定刘刚的骨髓炎“与体内的内固定物有关”,认为刘刚取完钢钉后,髓内钢针尾在臀部形成滑囊,继发感染流注髓腔导致骨髓炎。专家认为刘刚是糖尿病患者,是易感染人群,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

    刘刚对此质疑,“我的腿伤是闭合性骨折,病菌没有从外部侵入的可能性。虽然是糖尿病易感染人群,如果没有感染源,又如何被感染呢?”

    被告重要证据被疑是伪造

    哈市第五医院在法庭辩解说,医院是在门诊手术室取钉,取钉前征得了家属同意,家属也在手术预定书上签了字。在一审时,第五医院出具了两份“关键”证据,一份是刘刚2002年5月29日取钉手术预定书,还有一份是单页的医院手术登记簿。医院的证据是要证实,在刘刚手术前,医院告诉了刘刚的家属手术中刘刚有可能感染骨髓炎,刘刚的家属同意做手术,所以现在医院不负责任。

    刘刚的母亲曹双芝对这两份证据提出了质疑。据曹双芝介绍,刘刚手术前,医生拿着一张空白的手术预定书找到她,这张纸上只有刘刚的名字,别的什么字也没写。医生当时说,如果同意手术就在下面的“病人家属”一栏上签字,曹双芝当时没有细想便签了字。

    记者在刘刚的委托律师处看到了第五医院的两份证据,手术预定书上不但有曹双芝的签名,还有手术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在“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一栏中,写了五项情况,“骨髓炎”列在五项情况的最后。第五医院另一份证据是手术登记簿,这份手术登记簿只有一页纸,同样是复印件。据登记簿记载,从2002年5月23日开始到6月4日结束,共有25人手术。在刘刚手术当天,另有两人手术,但手术时间与刘刚是错开的,医院以此证明刘刚手术时没有其他患者进入处置室,不会造成交叉感染。

    刘刚的父亲认为这份手术登记簿从头到尾全部是一个笔体书写,在13天时间里,用同一支笔书写手术登记让人生疑。第五医院的门诊处置室不是骨科专用,各科共用时在不同的时间里不同的手术医生写出同一个笔体没有这种可能。在手术患者签字一栏里,25名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地点的患者签字为同一种笔体也没有可能。

    在哈市中院庭审中,上诉人刘刚坚持让第五医院拿出证据的原件去做鉴定。但医院说两份证据原件在省医鉴办拿不出来。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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