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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解读:拒绝就业推荐者不予低保
2004-08-23 10:34:4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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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23日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项制度包括的人员范围有哪些?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社保试点办有关人士———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项制度包括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也就是说,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完善社保体系试点工作中将重点做好哪几项工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半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以上介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城市居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督。

    (3)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住房、供暖、供水、供电、煤气、子女就学、医病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总体上分四步:

    (1)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社区)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开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并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布,对没有异议的,在10日内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抽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单)。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户主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是如何确定的?

    家庭收入核算是贫困家庭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前提,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申请人家庭的月总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是按其申请前6个月(含当月)收入的平均值确定。对按年计算收入的申请人家庭,其月总收入按年平均值确定。居民家庭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收入;

    (2)各种社会保障性收入和破产企业补偿性收入;

    (3)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4)储蓄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等有价证券形成的或者偶然所得的收入;

    (5)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予和遗属补助费;

    (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经商、办厂等获得的经营性收入;

    (8)自谋职业及各种劳务收入;

    (9)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性,有些收入不列入计算范畴: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或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5)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小额临时性生活救济金(1000元以下);

    (6)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因公负伤、牺牲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或者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哪些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核算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生活消费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拥有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宠物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4)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5)子女择校就学的;

    (6)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仍不悔改的。

    如何办理低保金增发或减发的手续?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增发)登记表》中进行相应登记。按照此规定,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增发或减发低保金的书面申请后,按原低保待遇申请程序进行办理。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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