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3日电(贾晋璇 刘洋 记者 雷蕾)近日,哈尔滨市居民李华、张莹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要件约定不全而闹上法庭。
李华与张莹于2003年3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的暂定协议书。协议规定,李华将位于南岗的一处公产房兑给张莹,房款为10,5000元,张莹付定金3,7000元,如张莹违约,定金不返,李华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正式协议于同年5月1日前签订,李华负责更名并承担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张莹即付给李华3,7000元定金,李华为张莹出具了书面收条。
协议签订后,张莹就等着李华办过户手续,但等到五一,李华仍没有履行协定,于是张莹去找李华。从李华处得知,李华是在等张莹将剩余房款付清后,再办更名。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最后诉讼至南岗区人民法院。
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出兑公产住房的协议书,但在协议中均未约定剩余房款给付时间和更名的时间,现双方均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后已方再履行,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负有协议约定不明的责任,在法律要件缺少时,双方协议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解除二人的兑房协议,李华返还张莹交付的定金3,7000元。
判后李华不服,认为是张莹违约,才使协议不能履行,按法律规定定金不应返还,并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均负有协议约定不明的责任,李华请求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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